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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kaiyun官网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 日期:2025-08-27 10:42:27
  • 发布人:admi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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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科教学管理水平,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体现 “以学生为本”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更好的适应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学习年限三年至六年。以上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对于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再增加两年。

第三条 学分制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灵活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绩点

第四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必须经过考核方可取得成绩,考核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学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质量、效果的手段之一,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条 考试成绩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用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五级分制记分。

第七条 学校对当学期不及格课程(包括重修)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其它学期不及格课程和未能参加补考课程,均参加重修,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含重修学分)不能超过35学分。学生通过课程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真实、完整记载,并予以标注。

(一)补考和缓考总成绩为卷面折合成绩加平时成绩,按成绩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插班重修和重修班学生期末成绩的认定,与所在班级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的认定方法相同。

第八条 学生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绩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的各类额定学分,学生应修的学分数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二)学生成绩实行绩点制。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状况的依据。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的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学分绩点,绩点的最小单位为0.1。学分绩点按课程考核成绩及考核形式分为下列两种情况: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具体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考试成绩: 百分制: 五级分制  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