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2025-08-27 10: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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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开云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与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院长任命和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学术造诣较深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与程序
(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二)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仲裁程序
学生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学术复核申请,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提出复核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接到书面申请或申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复核决定前应充分调研取证,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裁决时,应投票表决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质量至关重要,凡离岗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九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