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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kaiyun官网章程(修订)
  • 日期:2025-08-27 09: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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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文名为“开云kaiyun官网”(以下简称“学校”),缩写为“辽理工”;英文名为“Liaon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缩写为“LISE”。

 第三条 学校地址:学校设有松山校区和滨海校区两个校区。松山校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滨海校区位于辽宁省锦州市滨海新区金山大街二段3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锦州金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国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辽宁省教育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七条 学校办学方向: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坚持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定位、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学科门类。

  (一)发展定位:把学校建设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本科大学。

  (二)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适时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

  (三)办学类型:应用型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四)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8000人,逐步发展为15000人。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六)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

 第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5人以上,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辞职、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推荐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经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任期4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校长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三)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九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董事长由举办者委派或推荐。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学校现任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学校监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对董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有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学校的办学积累;

   (四)银行贷款;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2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开云kaiyun官网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辽宁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八条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实行校园安全校长负责制,及时防范化解各种风险隐患,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四十条 凝聚师生员工。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党委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党委安全保卫部、纪检监察审计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群团组织

 第四十三条 共青团开云kaiyun官网委员会是在开云kaiyun官网建立的团组织,是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组织,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具体事务。

 第四十四条 开云kaiyun官网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教职工执行委员会,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权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加强招生过程管理,对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和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课程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和接收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接收转入学校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转学学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识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选用蓝白两色。徽志主体由英汉学校名称和图形元素构成。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条形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0日。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学校在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章程。学校章程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党委会参与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学校董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